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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法的立法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上述精神,妥善处理党的领导与人大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可以通过准确地发现违宪问题和有效地解决违宪问题,教育和引导国家机关和一切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如何依据宪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同时还能告知普通公民如何有效地利用合宪性审查机制来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莫纪宏,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对于维护宪法权威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可以通过准确地发现违宪问题和有效地解决违宪问题,教育和引导国家机关和一切掌握公权力的机构如何依据宪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同时还能告知普通公民如何有效地利用合宪性审查机制来维护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合宪性审查使得宪法作为根本法既有行为规范的特性,又具备了判断行为是非对错的裁判规则的功能,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那种违法不违宪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违宪不用承担法律后果等轻视宪法权威的错误认识,真正树立起宪法应有权威,增强宪法对人们行为的拘束力。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因此,要立足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法治解决方案,围绕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主要矛盾,以保护人的尊严、保障每个人都享有追求幸福权、保护发展权为抓手,全面和有效地增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认同感以及寻求宪法帮助的宪法意识。莫纪宏,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通过12·4国家宪法日开展各种宪法宣传活动,关键在于推动宪法实施。四是结合十九大所取得的重要理论成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正确认识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的深刻变化,运用宪法思维和宪法方式来解决宪法实施问题、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问题、权力运行秩序问题等等。比如,司法改革中的跨行政区划设法院、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设巡回法庭以及法官检察官的人事权统一管理等内容,如果与宪法的规定一对比,恐怕有的就很容易被指出问题。
这个问题下文会继续述及。但是,即使是在执法机关这里,对法无授权即禁止,也不能做绝对化的理解。有的观点可能会说,看不清楚的,就少写两句。但是,如果写进宪法,很快又发现问题,再要求修改宪法就不太好办了。
类似这样的情况还不少。这样,可以让宪法的权威和改革的进行并行不悖。
宪法是保障十几亿中华儿女福祉的根本大法。如果按照这个逻辑,宪法没有明确授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不能立法了,这不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理念精神。它在宽广和包容中透出不可侵犯的威严。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包容量大,具有与时俱进的顽强精神,我们有责任让这部宪法行之久远,想方设法保持它的稳定。
二、建议慎重研究修宪的条件和标准 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下应当修宪,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应当修宪,我们缺乏必要的深入研究。一种态度是积极推动修宪,认为改革开放有了变化,党和国家提出了重要路线方针政策,宪法就应当赶紧修改,并把这个做法叫宪法要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及时反映党的主张。三、建议努力克制修宪冲动,想方设法保持宪法的稳定性 大家都说1982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但是,这部宪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不断面临被修改的命运。以制定监察法为例,在宪法修改的相关方面,是不是就可以确立以下原则: 第一,只有对宪法中的国家性质、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根本性的事项,必须进行重大改变的时候,才能修改宪法。
在我们国家,要制造舆论和启动程序修改宪法,是一件很容易的事。对于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新生事物,如果在刚刚制定宪法时与其他政权机关一并设计,一下子用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当然没有问题。
前面的4次修改,光是修正案就有31条,算下来几乎平均每年修改1条,具体修改的内容更是繁多。如果这次制定监察法,又要修宪,就意味着第5次修改,即平均每7年修改一次了,频率不可谓不高。
宪法是全民共识的体现。世事沧桑,潮流浩荡,即使我们在踢打滚爬中犯了错误,但只要我们积累了经验,改正了错误,变得成熟起来,宪法就像一位慈爱的母亲一样,仍然会欢迎我们回归它的怀抱。但相对于几十年的政权运行格局来说,即便几年后制定实施的监察法,也仍然显得有些仓促,一下子与宪法法律的其他环节全部衔接上,恐怕不那么容易。这次制定监察法引起的宪法修改问题的讨论,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如果有关方面以制定监察法为契机,对特定历史时期宪法修改的条件和标准做系统研究,这一讨论就带来了非常积极的意义。五、监察法是重大改革性立法,应当重立法不重修宪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监察体制改革后,从去年底到现在,在北京等三地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还不到一年,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各地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工作也才刚刚开始。而总结实践可以发现,对于修宪,大家所持的态度明显是积极的、主动的。
具体到现在的监察委员会,大家要求修宪,若是在宪法里写上几条监察委员会的内容,果真就能实现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初衷吗? 建议有关方面结合上述问题,对1988年以来的4次修宪,包括历史上的历次修宪,进行一次综合的评估,看看究竟要不要修宪写进监察委员会的相关内容,写进去究竟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三是,由全国人大在监察法的第一条明确写上本法是根据宪法第2条、第3条、第62条的规定制定的,这就非常清楚地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表明了这部法律与宪法的关系,把监察法与宪法自然地联接起来,不存在违宪的嫌疑了。
在这方面,需要加深对一系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把握理解,凡是可以通过对这些制度进行解释或者发展包容的事项,一律不修改。但为了回应理论和实践中对监察法合宪性的质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有几个办法: 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向全国人大提出的监察法议案的说明中,交待一笔,说明监察法和宪法的关系,以及不修改宪法的理由,这实际类似于一份宪法解释。
第二,只有对宪法明文规定要做否定性变化时,才可以修改,不涉及宪法条文否定性变革的就不改,尽量对条文做扩大解释。既然是改革、探索,就既可能形成经验,也可能发现发生问题,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
而认真反思的研究,特别是对修宪之弊的研究与反思,不够充分。比如,行政机关有为社会服务的职责,但有些服务没有法的授权,行政机关也应当做,就不能以法无授权不可为来做懒政、怠政的理由。因为很多改革措施都不可避免地容易被找到不甚符合宪法的问题,如果一发现问题就要修改宪法,那么,宪法就会变得支离破碎、面目全非,宪法的权威和根基就会动摇。因此,必须先修改宪法,在宪法中设立一个监察委员会,再制定监察法,这样才名正言顺,才能维护宪法权威。
第三,监察体制的组织原则和领导体制是什么?只要在宪法中写监察委员会,就必须写组织原则和领导体制,但这又不是一个简单问题,现在设想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原则是否科学?如果目前还只是在探索中,存在争议,一下子写进宪法是否合适? 第四,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如果修宪,这个问题也必须作出规定。坚持这个原则,既可以为改革提供充分的宪法空间,又可以把一切改革限制在宪法可以容忍的轨道内,把改革关进宪法的笼子里。
应当说,这是很稳健的策略。所以,现在要加紧制定的监察法,作为一部重大的改革性法律,它的优点很明显,但可能出现和面临的问题也会很多。
不能事情还没看清楚,事物发展的规律还没有把握,改革还没有充分成功,就要修改宪法,人为设立宪法的依据。比如,宪法虽然没有规定监察委员会,但通过对宪法第2条、条3条进行扩大解释,可以设立监察委员会,这样的情况就不予修宪。
一、建议慎重研究一下修宪与不修宪的利与弊 主张修改宪法的初衷无疑是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宪法能够找到解释的空间,为什么不可以让一部探索性的监察法,作为宪法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化,先试水探索一段时间,有了成功经验,形成各方面共识后,再顺其自然地写进宪法呢? 退一步说,为了制定一部监察法,一定要先修改宪法,本质上不还是监察法比宪法大、是法律在向宪法逼宫吗?真正的权威不还是监察法吗?宪法为监察法所驱使,本身就是对宪法的不尊重。像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那样,做最简略的概括性规定。这个说明是一份重要的宪法解释性质的说明文件。
他认为,这些内容在宪法的已有规定中可以找到包容性的理解,不应当通过修改宪法的方式解决这个说明是一份重要的宪法解释性质的说明文件。
他主张,宪法要有权威,就不能轻易修改。但是,笔者在此仍然要再提出一些想法。
二是,由全国人大在制定监察法的同时,专门在监察法后附带一个与宪法关系的说明性文件,这个文件也是具有宪法解释性质的立法文件。四是,在不修改宪法的情况下,如急需立法,可否由全国人大制定一部试行性质的监察法,在试行法律的第一条对法律与宪法的关系作出交待,或者在法律后附加一个说明文件,交待这部法律与宪法的关系,并在法律中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对法律进行修改,也即,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改革实践的需要,对这部试行法律的所有内容包括基本原则,进行修改和补充,为最终在正式的法律和宪法中确立稳定的监察体制打下基础。